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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武报恩寺博物馆安全工作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21-08-10 点击次数:737
(一)消防、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加强文物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文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旅游法》、《绵阳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现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文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加强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和方针,明确职责,建立健全文物安全责任保障体系。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平武县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重要的文物点。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平武县文物保护管理所、平武报恩寺博物馆、平武县历史博物馆实行三块牌子,一套人马的管理体制,其主要职责为: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县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制定文物消防、安全工作的制度。
(二)将文物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全所(馆)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依法履行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职责,定期研究、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形势,及时报告、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监督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消防安全工作实行目标管理。与工资奖励挂钩,对消防安全工作出现事故,无论大小实行一票否决制;
(四)加大对消防、安防设施配置、隐患治理的投入,对国家政府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强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五)组织制定文物及报恩寺景区消防、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保障应急救援投入。
(六)不断增大安全工作的投入,全面推行安全工作先进技术的应用,提高消防安全工作水平。
(七)对在消防安全工作和事故抢救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员工给予表彰,对在生产安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个人实施责任追究;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 领导职责
(一)所(馆)长职责
1.作为全县文物、文物旅游活动的安全工作责任人,对文物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主为”的方针,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上级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
3.督促做好日常消防安全工作,配备符合条件的专兼职保卫人员,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及经费;
4.分析和研究消防安全工作形势,安排和部署消防安全工作,完善“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
5.组织检查并考核同级副职和各岗位责任人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分管安全副所(馆)长职责
1.具体负责全县文物、文物旅游景区的防火、防盗等工作,对文物安全工作负有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督管理责任;
2.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上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
3.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布置、检查、考评、总结全所(馆)安全工作;
4.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并督促执行,组织检查各岗位人员到岗,各时段安全工作交接班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分解落实情况;
5.组织各岗位人员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治理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内部及周边安全隐患。
6.及时研究,解决各文保单位消防、安全工作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并将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所(馆)长;
(三)分管业务副所(馆)长职责
1.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文物业务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文物法律法规标准,组织业务人员做好全县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3.督促分管范围从事业务工作员工做好业务培训工作;
4.坚持定期布置、检查、考评、总结分管范围内的业务工作;
5.对乡镇文保站人员进行文物保护业务指导。确保全县文物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六条 安全保卫室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当地政府发布的安全消防法规和有关指示;
(二)认真实行逐级安全、消防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
(三)制定和督促实施各项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四)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消防知识;
(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安全、消防隐患;
(六)组织专、兼职消防人员和义务消防队开展工作;
(七)负责配置安全、消防器材设备和水源设备;
(八)制定《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发生安全、消防事故时及时组织有效扑救。
第七条 安全保卫室主任职责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依据法律、法规和安全工作的需要,及时组织制定有关文物消防、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措施办法;
(二)协调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负责对本行政管辖范围内的文物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执行和督促落实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的安全工作决定。
(三)对文物重大消防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四)协助所(馆)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置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消防、安全事故;
(五)每年进行一次防火或防盗预案演习一次。
(六)建立健全文物消防、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制定并实施本级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八条 义务消防队职责
(一)义务消防队是群众性组织,在本单位和县消防大队的指导下,负责本单位的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二)义务消防队员要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扑灭火灾的方法,会使用消防器材设备,知道火警电话号码119。
(三)定期进行防火宣传和防火安全检查。
(四)有权制止违反防火安全规定的行为。
(五)爱护消防器材,经常进行检修、保养消防器材。
(六)保护好火灾现场和国家财产。